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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大学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2 点击次数:314 发布人:本站编辑

全校各单位: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评审活动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保障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有序、顺利实施,经2021年第三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河北大学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现予下发,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1112

 

 

 

 

                                   河北大学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

 

 

一、采购人代表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讲纪律、讲政治、爱岗爱校、身心健康;

(二)原则上为在职教职工,且在本单位工作至少满一年,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还应具有本专业(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需有较好的描述采购背景和采购需求的能力,能履职尽责,代表河北大学对采购项目签署采购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采购人代表选派程序

(一)采购项目评审校方代表由采购需求(项目建设)单位选派;

(二)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由采购标的占主要部分的单位选派;

(三)采购项目评审校方代表选派事项应通知到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并由其决定参加人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作好相关记录。

三、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

(一)遵循有关回避制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按规定时间达到评审现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配合采购组织单位核验身份。

(三)按要求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四)不得参与开标大会,不能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评审,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五)需要介绍采购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在正式评审前,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应当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六)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七)评审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评审现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

(八)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九)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十)评审现场服从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十一)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私下接触供应商,不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十二)不透露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学校监督人姓名、专家信息,在采购结果公示前,不透露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