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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物资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2 点击次数:590 发布人:本站编辑

                                河北大学文件

                                                           校设字〔2016〕1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参照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河北大学物资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该《办法》业经2016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 大 学       

2016年5月11日

 

河北大学物资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参照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工作是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对供应商合同履约和所提供产品质量的检验,验收通过后验收成员需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监督抽查、责任明确”的原则。即由使用单位组织,供应商、相关部门等多方参与,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实验中心和有关部门监督抽查,使用单位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购置的物资设备必须进行验收,未进行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予拨付货款。

第二章  验收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  验收方式分为自行验收和联合验收。

(一)自行验收指由使用单位组织3人(含)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的方式。

(二)联合验收指由使用单位组织,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或综合实验中心以及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参与的验收方式。

(三)批量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物资设备,采用自行验收方式;批量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物资设备,采用联合验收方式。

(四)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采用联合验收方式,由综合实验中心参与该项验收。

(五)物资设备使用单位为验收主体,负责组织并参与验收,对该项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验收依据为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履约情况,以及投标时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样品、产品说明书、承诺等内容。

第三章  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  使用单位在物资设备到货前应主动采取相应措施,根据进度合理安排设备运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物资设备使用必要的条件,如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准备好安装、调试、测试、运行、人员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  验收内容包括实物验收和质量验收。

(一)实物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等的核对,检查名称、型号、规格、厂家、数量,随机零配件等是否相符;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物资设备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二)质量验收指通过直观、通电等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和必要的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约定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验收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单位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合同签订单位负责办理后续需解决处理事宜。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自行验收程序:物资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对物资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验收合格后,填写《河北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验收人员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程序:物资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与供应商共同开箱检查,进行实物验收;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各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后,填写《河北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验收组成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验和检测或合同中约定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仪器设备,全部参照自行验收程序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检测(检验)报告、第三方验收的检测结果作为《河北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的附件一并提交并存档。

第十三条  《河北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要求做到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相关验收资料完整齐全。

第五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四条  新采购的物资设备原则上到货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不能如期进行验收的,各单位应提交有单位领导签字的文字材料,说明原因并拟定出计划验收的时间。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合格、不合格。

第十七条  购置的物资设备验收结果为不合格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物资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使用单位应做好验收记录;物资设备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让供应商签字确认,明确补充供货时间。

属于免税进口的物资设备,应及时报告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共同做好善后处理手续。

(二)物资设备的名称、型号等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物资设备。

(三)经测试、调试后,物资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报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处理。

(四)验收过程中供应商有违约情节,报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将其纳入不良或违约记录。

(五)供应商按要求改正并达到合格条件后,应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校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和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